1.依據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文書流程管理及公文檢核作業要點辦理。2.人民申請案件,以不逾三日為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未符合規定時,應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詳細說明一次通知補正,不宜直接退文,並得適度延長三日,但應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3.人民陳情案件,以不逾六日為限。如因內容複雜無法於處理時限內查處回復,應於六個工作日內將預定辦理期程及初步查處結果先行回復陳情人。最長處理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