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政策

教育部說明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草案

2019-03-28 發佈 石耀宇 臺北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草案懶人包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草案懶人包

教育部尊重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1案結果,為了實現該公民投票案的內容,研擬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草案並預告,參採該公投案理由書的內容,及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同時納入性侵害、性騷擾與性霸凌防治教育課程,以充實國民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的課程內涵。

 

教育部說明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參採該公投案理由書之內容:公民投票案第11案理由書提及「透過性平法第12條關於『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之規定,本可實現尊重不同性傾向、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的性平法立法精神。」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除情感教育、性教育之外,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12條、第14條及第17條等規定,應涵蓋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

 

三、納入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課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是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重要規定及立法目的,向為教育部所重視,且「性騷擾、性侵害與性霸凌的防治」已明定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健康與體育領域「附錄二」。

 

四、符合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意見、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等,均提及應確保兒童在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以及青少年在性傾向,有不受歧視權。

 

為了實現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1案內容,教育部蒐集了各界意見,並且在108年3月12、14日辦理2場「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草案諮詢會議」,邀請公投11案提案團體及社會各界團體提供意見,以書面配合當面溝通的方式,進一步蒐集更詳細且完整的建議意見,據此研擬了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草案並預告。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之預告網址如下: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advancedSearchResult.do?action=doQuery&chapter=5&log=browseLog&clickfunc=0205)

 

教育部表示,長期以來致力促進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的教育資源與環境,期望各界也能提供意見,共同努力杜絕校園中的性騷擾、性霸凌以及性侵害事件。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