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國家考試公平性,保障身心障礙者人員的應試權益,考試院院會今天(16日)通過修正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第4條,增列聽覺障礙者可以申請安排熟悉手語或口語溝通的人員擔任監場及服務工作,協助聽覺障礙者應試。
考試院於106年訂定此辦法,提供包括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及其他因功能性障礙,導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的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項權益維護措施。雖然基於監場及服務人員安排屬試務人力調度,未將手語協助措施納入規範,但實務上仍持續落實聽障應考人手語服務需求。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同時也被其他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類考試參照採用,為了讓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項目更加清楚具體,使應考人充分瞭解國家整體施政有所依循,因此在第4條增列聽覺障礙者得以申請安排熟悉手語或口語溝通人員擔任監場及服務工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