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外生來臺除了求學、進修,也會利用課餘時間來打工賺取學費及生活費補貼,臺北市勞動局提醒雇主,聘僱僑外生工作要先查驗居留證、學生證和有效期內的工作許可函,還要留意工作時數,寒暑假期間之外,每週不得超過20小時,以免受罰。
外籍學生小乖因想打工賺取生活費至餐飲店應徵面試,面試時小乖有出示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函供雇主查驗,隨後開始依照班表開始上班,不料雇主未注意非寒暑假期間每週排班不得超過20小時的規定,導致政府機關人員到餐飲店進行查察,餐飲店因指派所聘僱的僑外生超時工作而受罰。
不少僑外生會利用課餘時間打工賺錢,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陳伯端科長提醒雇主,聘僱僑外生從事工作,除了應確實查驗他的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函(僑外生工作許可期間一次最長6個月,逾期須重新申請)和效期之外,還要留意工作時數,寒暑假期間之外每週不得超過20小時,以免受罰。
陳伯端科長說明,超時的工作壓力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及求學成果,依「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雇主聘僱僑外生從事工作,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寒暑假期間就不在此設限內,但雇主仍須注意勞動基準法的工時規範,如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僑外生如果想打工,必須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函,工作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個月,屆期前學生可重新申請工作許可。雇主如有聘僱外籍人士工作的相關問題,歡迎隨時撥打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電話02-233816008)、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電話1999分機1412、7506、7507)、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02-89956000)等單位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