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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高中學生輕生案 前學務主任停聘一年、令校徹底檢討

2023-09-01 發佈 劉文珍 臺中

臺中市豐原高中年初發生學生輕生案,學校教評會對前教務主任等人做出不當管教記過處分,臺中市教育局依法主動介入取代教評會,今(1)日召開專審會,經委員就法規面、制度面、程序面審慎審議後,認定有停聘必要,決議對前學務主任處以停聘1年。教育局也將要求學校徹底檢討教評會審議程序,提升妥適性,儘速汰除不合時宜的校規或獎懲規定。

 

臺中市教育局指出,負責調查的豐原高中調查認定前學務主任等人不當管教成立且情節重大,對前學務主任採記過處分,並經要求覆議後,學校教評會仍維持記過處分。對於教評會調查結果,教育局持保留態度並主動介入,依教師法第26條1日召開專審會,依法取代學校教評會功能,就該案行為人是否涉有教師法停聘、解聘、不續聘情形進一步嚴審嚴辦。

 

在專審會開會中,當事人由律師陪同與會,充分表達意見,陳述自我主張或補充相關資訊提供委員參考;當事人離場後,委員經個面向審慎討論,最終決議依教師法第18條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認定有停聘的必要,將前學務主任停聘1年。

至於主任教官部分,教育局說明,專審會審議的對象是指具有教師身分的人員,主任教官不具教師身分,另有依法懲處的法規及管道;教育局已依據學校函報調查報告結果,召開人評會審理並決議對主任教官記過2次處分,並已報中央權責機關核定。有關學務創新人員,學校依據調查報告及其處置建議予以記過1次處分。

 

此外,教育局也要求豐原高中徹底檢討教評會召開、審議或決議程序,提升所屬有關知能,避免造成決議「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法律概念與事實關係間之涵攝明顯錯誤」、「違背解釋法則」等有欠妥適而有違法之虞。

 

教育局也提醒學校,就現行校規及學生獎懲規定詳加檢視,儘速汰除不合時宜的規定或措施,尊重學生自主權,校園安全管理措施也應與時俱進,符合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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