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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公幼師生比及退場機制 教部:第3期將加嚴管理

2024-03-31 發佈 石耀宇 臺北
教育部回應各界關心有關準公幼第3期程師生比及退場機制議題

教育部回應各界關心有關準公幼第3期程師生比及退場機制議題

準公共幼兒園第3期程師生比及退場機制受到各界關心,教育部表示,準公共合作要件及規劃,著重保障幼兒受教權益、關注教保服務品質,落實督導管理,並加強查察退場;同時運用限制續約及履約中的加速退場,準公共第3期將會是加嚴管理。

 

教育部說明,幼兒園調整師生比方案,不分機構類型,皆以不影響在園幼生的就讀權益,及家長選擇平價教保服務機會為基本原則,因此,都是以3學年為期程落實推動。準公共第3期程已將「師生比1:12」納入合作要件,在契約期間內必須達成,預計115學年全面達成1:12;目前實務上在112學年已經有不少幼兒園已達成1:12,113學年以後經引導會逐年有更多的幼兒園達成,與核定方案做法一致。另為利各園因應調整師生比為1:12,整體進行園務及控管招生人數、減少班級人數的規劃,因此提供1次性整備金10萬元,以利因應1:12進行調整、園務配合等有關支出,教育部也已和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研商進一步研訂支用細項。

 

教育部指出,去年(112)3月1日幼照法及教保條例施行後,針對違法對待幼兒的不當對待案件已明定應立即啟動調查處理,透過由縣市政府組成的審查小組、調查小組及認定委員會嚴謹審議,能快速處理相關案件,確有不當對待事實者,無論是罰款或消極條件設定都能快速作為,立即維護家長及幼兒權益。在第2期中,本來就有履約期間發生可歸責於園長或負責人的重大不當對待案件,則解除契約,應令其退出準公共,而第3期則是再新增「園長或負責人本身就是違法對待幼兒案件行為人時」不給續約,從申請續約到契約期間都關注家長及幼兒權益。

 

此外,準公共幼兒園如果發生多名教保服務人員違法對待幼兒案件(行為人非負責人、園長),依第3期程不得續約條件第3點,違反現行準公共要點第19點,經地方政府調查認定屬可歸責負責人或園長的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並經主管機關處罰者,地方政府得將其視為屢次違反規定,不受理續約。

 

教育部強調,相較於第2期退場機制,第3期增列10項相關規定,且增訂當學年違規事項累計次數,增加契約期間屢次違反規定時,地方政府得提前一學期預告,以加速並妥善處理退場,與教師團體建議的記點概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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