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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 教育部發布資格與培訓辦法

2024-04-29 發佈 林宜箴 臺北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 教育部發布資格與培訓辦法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 教育部發布資格與培訓辦法

為了配合112年《特殊教育法》修正,教育部今天(29號)訂定發布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訂定重點包含「明定鑑定評估人員為心理評量工作人員」、「明定參加培訓課程之資格」、「明定培訓課程範疇及實施方式」及「明定參訓人員之差假權益規定」,並配合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作業,及保留培訓的時間,辦法將自明年(114年)8月1號施行。

 

為了保障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權益及兼顧鑑定評估的品質,訂定重點在明定鑑定評估人員為心理評量工作人員部分,依大專校院特殊教育鑑定實務,應由具有鑑定施測需求的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認定有施測必要後,指派符合資格的評估人員進行施測。本辦法所定評估人員為使用測驗評量工具的施測、計分及解釋等心理評量工作的評估人員。

 

在明定參加培訓課程資格部分,考量大專校院特殊教育鑑定的評估工作,應由熟悉大專校院教育階段的人員執行較為妥適,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以大專校院相關人員為培訓目標。

 

在明定培訓課程範疇及實施方式部份,為了達到培訓目的,有效執行評估工作,培訓課程依大專校院特教鑑定需求辦理,使培訓合格的評估人員具備因應實務現場需求能力。

 

在明定參訓人員之差假權益規定部分,考量鑑定評估人員為大專校院特殊教育鑑定工作的重要人員,為了保障參訓人員參與培訓期間權益,避免因學校不予公(差)假而無法招募參與培訓的人員,明定參訓人員的差假權益規定。

 

教育部指出,辦法自114年8月1日施行,因辦法所定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須取得專業認定始符合培訓資格,為了配合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作業,尚須預留培訓以符合專業認定資格的時間,故本辦法自114年8月1號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教育部將持續辦理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的培訓課程,確保大專教育階段有充足之資源與符合資格的人員辦理評估作業,並保障鑑定評估人員參與培訓及執行評估工作時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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