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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再放寬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

2024-07-11 發佈 蘇瑞雯 臺北
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再放寬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並強化公務人員協會的功能,期能在公共利益與公務同仁權益間取得平衡,並完善協會相關制度。圖/考試院提供

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再放寬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並強化公務人員協會的功能,期能在公共利益與公務同仁權益間取得平衡,並完善協會相關制度。圖/考試院提供

為保障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並提升公務人員協會功能,考試院及行政院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以下簡稱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17條。考試院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得成立協會的機關層級,增設特種協會的組織模式;下修協會成立門檻;限縮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入會資格;擴大建議、協商與參與事項範圍,增訂課予主管機關對於不得協商情形,負有通知協會的義務;調整爭議裁決委員會的組成,以及增訂對機關的課責機制等事項,並擬儘速函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表示,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曾經考試院及行政院在112年10月30日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但因屆期不續審未完成修法程序。本次為再回應外界的訴求,以上版本為基礎,就協商事項、成立門檻、入會資格、協商處理程序及爭議裁決委員會籌組等規定,重行檢討修正,希望能在公共利益與公務同仁權益間取得平衡,並完善協會相關制度。

 

考試院強調,政府重視公務人員的權益,目前透過修正協會法強化協會的運作功能,應是現階段最容易充實及強化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的方式。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未來兩院將積極爭取立法委員的支持,讓這項法案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保障公務人員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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