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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案 彰顯運動參與性別平等

2024-07-16 發佈 蘇瑞雯 臺北
國體法增訂第20條之1維護學生參加綜合運動賽會之保險權益,圖為112學年度UBA女子組奪冠隊伍擁抱慶祝。(體育署提供)

國體法增訂第20條之1維護學生參加綜合運動賽會之保險權益,圖為112學年度UBA女子組奪冠隊伍擁抱慶祝。(體育署提供)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第5條、第23條及增訂第20條之1,彰顯政府促進運動參與性別平等,維護學生參加綜合運動賽會保險權益,及保障選手保險理賠與合約薪資差額補助等推動決心。體育署表示,「國民體育法」為推動體育運動政策基本法,將依循「國民體育法」完善體制,以培育優秀運動競技人才,提高我國在國際體壇能見度。

 

教育部體育署表示,修正重點包含顯現政府對性別平等重視(第5條),隨著女性運動參與的意識及風氣崛起,國際社會對於女性從事運動的機會及權益逐漸重視,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權利,因此在法中增列「促進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以宣示政府對性別平等重視,並帶動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等單位共同推動。

 

體育署強調,修法也新增學生參賽保險措施(增訂第20條之1),學生未來均可能是職業運動或國家代表隊成員,為讓學生全心全意參與學生綜合賽會及聯賽,爭取最佳的成績,首度在國民體育法增訂學校應提供學生及運動教練投保團體傷害保險的規範,相較原來僅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將使保障措施更加全面完善,目前全中運、全大運及中學聯賽已有團體傷害保險保障,未來也將請大專體總於各大專聯賽比照辦理;並規定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項目,應包括身故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失能保險金等項目,成為學生堅強的後盾,降低潛在運動風險可能造成的家庭經濟負擔。

 

體育署說明,修法後也保障選手保險理賠與合約薪資差額補助(第23條),具職業運動員身分的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因保險公司基於商業風險考量,承保理賠額度可能無法完全依職業運動員選手足額薪資給予保障,而導致影響選手參賽意願,增列第3項定明由體育署就商業保險對選手短期失能理賠給付額度給選手合約薪資差額部分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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