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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督導落實聯合稽查 保障幼教品質

2024-08-28 發佈 林宜箴 臺北
教育部督導落實聯合稽查 保障幼教品質

教育部督導落實聯合稽查 保障幼教品質

為了確保幼兒可以在優質且安全的教學環境接受教保服務,教育部國教署除了辦理幼兒園專業發展輔導外,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6條規定,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落實對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檢查輔導,及辦理幼兒園基礎評鑑。為了加強檢查效能,教育部國教署除了規範各縣市每年應稽查園數外,並請各縣市應跨單位辦理聯合稽查每年至少4場以上,並採不定期及不預警稽查方式辦理。

 

國教署說明,目前全國22縣市皆已建立聯合稽查機制,並就稽查項目、稽查頻率、參與人員等,訂定相關稽查機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採定期及不定期方式,邀集衛生局、建築管理處、消防局、監理所等單位,就幼兒園管理、園舍環境衛生安全、消防設施設備、幼童車等項目進行稽查,轄內聯合稽查的違規情形,除了依規定裁處罰鍰外,亦督導幼兒園限期改善。

 

此外,國教署也於113年度配合教育部終身教育司辦理的「113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短期補習班公共安全管理訪視實施計畫」,共同進行聯合稽查部分幼兒園,強化幼兒安全及權益。同時為增進稽查人員專業知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113年度起每年度針對稽查人力應定期辦理至少2次的實體增能研習培訓。

 

為了落實督導聯合稽查,提升稽查效能,有關稽查人員研習辦理情形、裁罰公告登載時效、申訴案件回報處理情形列為113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教育補助考核評分項目。國教署表示,為確保教保品質,每年均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應落實對幼兒園的管理與查察,若有違規行為,應輔導及追蹤幼兒園改善情形,維護幼兒就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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