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教練是培養我國競技運動選手的重要人物,中華民國專任運動教練協會日前在「專任運動教練永續發展公聽會」,上建議,體育班是培養我國選手的重要設置,每班至少有三個運動種類,建議修改國體法,體育班應該依運動種類數聘任教練,體育署回應,須謹慎考慮。
國民體育法規定,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校至少設置一名專任運動教練;每年級設有兩班體育班以上的學校,至少設置兩名專任運動教練,賦予各級學校體育班應置專任運動教練的權責。
不過,中華民國專任運動教練協會秘書長、臺北市立大同高中田徑教練邱為榮指出,體育班通常是由3個運動種類的選手組成,若只設置1名運動教練,對其他運動種類的指導不足,建議應該依體育班的運動種類數,設置足額的專任運動教練,確保學校在不同運動項目上有足夠的專業教練資源。若財政上有困難,也建議採約聘僱教練的方式補足。
對此,體育署副署長房瑞文回應,此事茲事體大,會排擠其他員額,應該更謹慎。
另外,有教練指出,部分學校教練指導學生出賽成績不錯,卻因為僅是義務或兼任教練,而無法獲得學校開立的服務證明,對就業不利,房瑞文副署長表示,將要求學校未來聘任教練,都要簽訂契約,以便人事單位能據以開立服務證明,同時對教練有利,也對校園安全有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