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第950次部務會報通過「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簡稱本細則)第7條修正草案,體育署鄭世忠署長表示,未來特定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具收益之商業性賽會時,無論是否有盈餘,特定體育團體均需支付國家代表隊選手出賽費,以確
保選手權益。
教育部體育署強調,依「國民體育法」第21條第5項後段規定「特定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具收益之商業性賽會時,應支付選手出賽費」,為遵循立法意旨,落實保障國家代表隊選手出賽權益,特定體育團體在國內舉辦或出國參與具收益之商業性國際賽會時,應支付國家代表隊參賽選手出賽費,以維護選手權益,至於特定體育團體在國內舉辦之國際賽事有無盈餘,僅作為出賽費額度之考量,因此本細則現行條文所定「且有盈餘」予以刪除。
教育部部務會報通過的修正草案,從今年5月起即開始著手進行研修,並邀請相關體育團體出席,就辦理國家代表隊選手出賽費事宜,請與會人員就有無其他適切的處理方式,提出寶貴意見,本次修法特定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具收益之商業性賽會時,應支付選手出賽費,為期明確,按「舉辦國際運動賽會,獲有門票、廣告、媒體轉播、贊助金或其他具商業性收入」及「參與國際運動賽會,獲有賽會主辦單位提供參賽費或獎勵金」時皆應支付選手出賽費。
體育署說明,本細則修正草案通過後,將得以落實保障國家代表隊選手獲得出賽費之權益,並期待促進我國整體競技運動發展。未來體育署將通函周知及利用各種場合宣導相關規定,輔導特定體育團體依規定辧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