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堵職棒與職籃簽賭、打假球的事件重演,教育部體育署今年(114年)1月3日增訂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之3,明確訂定以非法的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的刑責,以及意圖營利、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或加重結果犯相關加重處罰規定。
教育部體育署考量運動彩券也屬運動產業的一環,為了使罰則的構成要件及刑度一致,因此提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修正草案,今天(6日)在行政院院會中通過,增列以利誘的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的刑罰,而相關的罰則,回歸依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體育署表示,本次修法可維護運動彩券交易之公信力,有效遏止人為因素介入彩券發行,提升運動彩券投注標的賽事公平性。
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之3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並推動防治運動賭博政策,輔導職業與業餘運動員團體建立防治運動賭博之信託基金機制及辦理法治教育。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依法規定,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或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