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舉行記者會指出,各縣市舉辦的教師甄選,近來出現公告就直接要求兼任行政職、試教被評極端低分等亂象,呼籲主管機關正視。對此,教育部以書面回應表示,學校辦理教師甄選不宜以兼任行政職務為甄選科別,學校若有違失請改正。且教甄試教、口試應設最高分、最低分標準,超過這些標準或評分有更動,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表示,教師甄選是教育人員工作權取得與學校教育品質的關鍵門檻,理應專業導向,秉持依法行政及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近來卻屢遭不當操作或疑似人為因素介入,損害教師權益及學生學習權與受教育權,對教育主管機關提出建議。
全教總法務中心執行長林金財也指出,之前高雄市曾出現部分考生筆試高分、試教(人為評分)卻獲得極端低分,影響甄選的公平公正,建議試教評分應有明確標準,極端高分或低分都應有評分委員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並提供合適的申訴機制。
對此,教育部以書面回應表示,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各級學校聘任教師應以審查合格的等級或檢定的類科為準。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規定,各校訂定甄選簡章,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等項目。各校教師職務出缺,由學校綜合考量師資結構、課務情形等因素後,依公開甄選程序遴聘該類科教師。
關於教師兼任行政職務需求,由校長就現職專任教師聘兼之,學校辦理教師甄選不宜以兼任行政職務為甄選科別,若各主管機關發現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有違失且查明屬實情形,應即請所屬學校予以改正。
另外,依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時,應建立明確的評分基準及紀錄。口試、試教的評分設最高、最低標準分數,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準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應依這些規定辦理相關評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