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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育孫留停規範放寬 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2025-10-09 發佈 詹蕎語 臺北
考試院院會今(9)日審議通過,放寬育孫留停相關規範。(考試院提供)

考試院院會今(9)日審議通過,放寬育孫留停相關規範。(考試院提供)

因應當前人口結構少子女化與高齡化的發展趨勢,考試院今天(9日)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修正草案,放寬育孫留職停薪及增訂留職停薪期間業務代理等規範,讓公務人員能夠兼顧家庭與工作。

 

考試院說明,考量育嬰及育孫留職停薪皆是養育3足歲以下幼兒,因此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者「僅限於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之規定,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期間,與育嬰留職停薪的時間規範一致,最長可一次申請到孫子女滿3足歲。

 

考試院補充,在照顧留職停薪人員的同時,為了減輕現職人員的工作負擔,新增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其業務由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代理人的業務可以由約聘僱人員辦理等規定,以減輕代理人的雙重工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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