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長期致力發展融合教育,由於教師對特殊生的輔導需要花費較多心力,法規訂有針對安置特殊生的班級、可酌減班級人數的規定,但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指出,現行高中招生制度下,酌減人數規定與招生員額核定規範相矛盾,使第一線教師長期處於「只見特殊生逐年遞增、依法減生從未成真」的困境當中。
對此,教育部回應表示,依「高級中等學校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依課程進度,分年級實施教學;每班學生人數,以25人至45人為限。但情形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又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第4條規定,學校依前條規定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後,認有減少普通班班級學生人數必要者,得報各該主管機關提鑑輔會評估後,減少班級人數;每安置身心障礙學生1人,減少該班級人數1人至3人,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教育部指出,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因應少子女化調整班級數及班級人數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近3年同一類科(班)每班學生超過教育部通案核定的班級學生人數,得向教育部申請自行調降班級人數,也就是招生人數,報經核准後辦理。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實際招收學生人數,如同一類科(班)因招收特教生,致每班人數超過教育部通案核定的班級學生人數,得逐年減少每班招生人數,併外加人數後,以逐年達到實際招收人數不超過教育部通案核定的班級學生人數為原則。
教育部表示,學校這項調降每科(班)招生人數的策略實施,應定期檢討成效;調減招生人數時,也應併同考量對學區普通生就學權益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