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報導「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按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調整之修法,銓敘部發的公文說,不適用於修法前已退休公務人員」一文,銓敘部駁斥該說法並不正確,呼籲外界勿再流傳。銓敘部強調,114年12月26日總統令公布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包含第67條修正條文,也就是照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5%時,應依該成長率調整的規定,適用所有已退休公務員。
由於114年12月26日總統令公布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並沒有指定生效日期,因此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也就是114年12月28日生效。銓敘部於今年(115年)1月2日以部退三字第1145911715號書函下達新修正條文,並敘明「自114年12月28日以後的每月退休(職)所得」都會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銓敘部說明,依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退休公務人員每月退休、退職所得自修法生效日起,都改以112年度替代率認定。所以退休公務人員自114年12月28日新修正法律生效以後的每月退休、退職所得,會改依112年度替代率計算;而至114年12月27日新修正法律生效以前的每月退休、退職所得,則照原規定辦理,沒有媒體報導所提須向前補發113年及114年二年度退休金差額的問題。
銓敘部補充,由於有將近18萬退休公務人員的每月退休、退職所得必須進行重新審定,也需作業系統配合修正,待相關審定作業完成後,就會依照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