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天(8號)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6條附表五修正草案,修正物理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中有關實習補修的規定,未來改由國內各醫學院校申請,以貼近實務運作需求。
考試院說明,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6條附表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物理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之第3點實習補修規定,國內或外學歷報考者,若各學科實習內涵不足或週數、時數未達最低標準,須向臺灣物理治療學會申請,安排至國內合格實習醫療院所補修實習,並由該學會出具證明。有鑑於物理治療實習單位多與學校簽約後提供實習,臺灣物理治療學會無法直接安排實習補修,因此向考選部建議改由國內各醫學院校辦理。
考試院補充,考選部就前述建議徵詢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各相關職業團體及全國公私立醫學校院物理治療系等意見,並獲得共識,修正後規定為報考者「可向國內各醫學院校申請至國內各合格實習醫療院所補修,並由該校或實習機構出具證明」,以符合實務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