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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校事會議濫訴 教育部修法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2026-01-12 發佈 林宜箴 臺北
為防校事會議濫訴 教育部修法處理不適任教師更周延

為防校事會議濫訴 教育部修法處理不適任教師更周延

教育部表示,為了因應校園事件處理制度於實務運作中所面臨的挑戰,並回應教育現場、家長團體及社會各界的多元意見,在確保兒少最佳利益,兼顧學生學習權與教師教育專業前提下,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本次修正刪除匿名檢舉規定,改善檢舉案件受理與分流制度、完善保密責任與程序保障,也新增「輔佐人」制度,讓行為人在調查期間有人在旁協助,使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更臻周延。

 

教育部指出,解聘辦法依《教師法》第29條授權訂定,制度設計原意是針對涉及教師不適任的重大情事,提供明確且嚴謹的處理程序。近年執行過程中,教育現場反映,部分檢舉案件性質輕微,或屬一般親師生互動、行政管理及考核懲處等爭議,卻仍啟動校園事件處理會議,簡稱「校事會議」及全外聘調查小組程序,致生濫訴、小案大辦、行政量能耗損等問題。因此,這次修正係在不減損學生保護的前提下,檢視制度運作的落差,落實案件分流機制,並改善程序,使校園事件處理更為精準。

 

教育部表示,這次修正重點包括「建立親師生溝通預防機制」,明定學校得透過巡堂、觀課、親師生溝通及行政晤談等方式,及早掌握教學與互動情形,發揮事前預防功能,避免問題惡化後才進入檢舉與調查程序。

 

教育部強調,這次修正也健全檢舉案件受理與分流制度,修正檢舉案件受理機制,改由校長邀集外聘的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校事會議的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共4人召開會議,認定是否受理,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校長不參與表決;並同時刪除匿名檢舉規定,提升案件處理之嚴謹性與公正性。

 

教育部指出,此次修正明確規範校事會議僅處理教師法所定不適任案件;如案件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所定懲處情形,則回歸考核辦法處理,使不同情節及性質的案件得以落實分流,回歸應有機制處理。主管機關接獲檢舉事件或知悉的事件,如認有不予受理情形,應通知檢舉人不予受理,且不通知學校處理;如屬應通知學校處理者,相關資訊應提供學校參考,且不予去識別化,使學校獲得充分資訊,利於後續案件進行。

 

在完善保密責任與程序保障方面,這次修正明定參與案件處理的所有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與責任,違反者負行政責任外,依法追究責任,確保檢舉及調查資訊不外洩。並新增輔佐人參與制度,明定行為人、被害人接受訪談時,得依法由輔佐人偕同到場參與,協助其理解程序及表達意見,並保障其權益。並明定行為人於教師評審委員會陳述意見時,學校應主動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使其充分陳述意見。

 

教育部指出,這次修正也健全主管機關監督機制,明定主管機關審議委員會就學校依考核辦法第6條之1所定報請備查事件,進行事後監督;若認學校處理結果有違法之虞,得敘明理由退回學校,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繼續調查、另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確保考核程序合法、妥適,並維護教師及學生權益。

 

此外,教育部配合本次修正,同步強化相關配套措施,確保制度穩健運作。包括配合法規修正發布,將持續辦理相關人員法規宣導研習、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的回流訓練等,提升案件處理專業性。為了使各主管機關及學校掌握修正後的處理程序,製作校園事件受理流程圖,清楚區分不適任案件處理與考核辦法所定懲處的受理機制。針對常見疑問重點說明,協助學校正確適用法規;後續並為主管機關及學校編製工作手冊,提供實務運用參考。另教育部正研議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暫時予以停聘的相關配套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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