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天(29日)通過《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為擴大保護性侵害犯罪未成年人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在刑法第80條第3項修正條文中,增訂延長兒少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的追訴權時效,明定在被害人年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並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就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的情形,也適用新法規定,以充分保障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
2006年修法後,性侵兒少追訴權時效雖從20年延長至30年,但修法前發生的案件仍只適用20年時效,一旦超過追訴期就無法追究。民間團體曾指出,許多兒少遭受性侵時,年紀尚輕,若僅20年,根本無法究責,多次呼籲修法。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說明,此次修法是有鑑於兒少性侵被害人遭侵犯後,可能因權力不對等或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因而不敢、不能或不知能提出告訴,為保障此類被害人的權益,因此將一般從犯罪成立日起算的追訴權,延至被害人成年後起算。
此外,本次修法也增訂刑中監護制度,刪除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規定及鑑於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深偽技術等特定犯罪手段犯罪者,侵害人民的名譽及信用甚大,新增加重處罰規定,以遏止該類犯罪。另提高公然侮辱、誹謗等罪之罰金及刑度,以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