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假期將至,出國旅遊熱度攀升,不少民眾到日本、韓國等地採買眼藥水、止痛藥或隱形眼鏡等產品。臺北市衛生局提醒民眾出國買藥要遵循「不超量、不轉售、不代購」的三不原則,從國外攜帶回臺的藥品及醫療器材,僅限個人自用且有數量限制,嚴禁於網路或其他通路轉售,違規者最高可處200萬元罰鍰,請民眾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受罰。
臺北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林冠蓁科長說明,依據財政部關務署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定,旅客攜帶藥品入境僅限合理自用範圍,且依「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有明確數量限制,非處方藥每種最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不得超過36瓶;中藥材每種最多1公斤,合計不得超過12種;中藥製劑則是每種最多12瓶,合計不得超過36瓶。這些藥品入境後僅供個人自用,嚴禁在網購平臺或網路社群上販售。如果未具藥商資格而擅自販售,將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依同法第92條可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若涉及販售或意圖販售未經我國核准的藥品,更可能觸犯刑責。
林冠蓁科長指出,還有「隱形眼鏡」與「OK繃」等醫療器材也是民眾最常誤觸法規的品項。具有視力矯正功能的隱形眼鏡屬於第2等級醫療器材,依法僅限取得許可執照的實體通路販售。民眾購買攜帶入境時,單一度數隱形眼鏡最多60片,且每人限同一品牌、至多2種不同度數;OK繃合計不得超過60片。若未經許可於網路販售醫療器材,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若未具醫療器材商資格而於網路販售醫療器材,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規定,可依同法第70條處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如屬意圖販賣而輸入未經核准的醫療器材,也可能涉及刑責。
林冠蓁科長並表示,臺北市衛生局近年已加強監測網路賣場與社群平臺,但部分民眾仍誤以為標註「二手」、「代友出售」或「分攤運費」即可規避查處。然而,只要具備對價關係或陳列販售行為,即可能構成違法。去(114)年間,已查獲多起民眾因不知情轉售國外藥品或醫療器材而遭裁罰或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案例,提醒民眾切勿心存僥倖。
臺北市衛生局呼籲民眾,出國前可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查詢各國藥品攜帶規定,或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了解藥品及醫療器材輸入相關事宜,並可申請個人自用相關資訊,以免誤觸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