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腐風險的控制可以從以下幾個重要面向加以強化,這些面向也正對應著貪腐的風險:
- 1.破壞業務獨佔性:通過組織制度設計,主動削弱業務的獨占性,避免個人壟斷某一業務所帶來的道德風險。行政機關通常會在業務流程中納入更多上層與下層的同仁,以分散權力,減少因個人獨占而產生的貪腐機會。
- 2.限制裁量權濫用:從組織制度的角度,被動地設立明確的裁量權使用原則,並建立有效的監督與稽查機制,以限制裁量權濫用的風險,確保裁量權的運用符合規範。
- 3.強化課責機制:課責指的是公務員必須對其決策與行動負責,並準備好提供合理的解釋和提交適當的審查(Lawton et al., 2013)。通過這一機制,確保文官在做出決策和行動時,對其責任有清晰且無可逃避的認識,提高貪腐行為所可能面臨的代價。
- 4.促進行政公開透明:主動通過組織制度建立公開透明的機制,增加貪腐行為被揭露的機會,從而間接提高貪腐行為的成本。現代行政流程通常借助數位工具或資訊系統輔助,不僅提高了服務提供的效率,還通過這些系統的記錄,增強了公開透明的可能性。
- 5.培養廉潔價值觀:許多公共管理倫理學者擔心,如果政府過度依賴低層次的倫理規章,可能會導致整體倫理標準的下降。這可能使政府官員和文官過於專注於遵守規定,而忽視了對應承擔的倫理責任進行深入評估(Roberts, 2019)。制度可以設計來控制貪腐風險,但作為行為主體的人對廉潔價值的重視同樣至關重要。
- 6.建立廉潔文化:個人對廉潔的重視應延伸至組織整體,形成一種普遍的文化與風氣。廉潔應成為組織中每個成員共同承諾的核心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