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做伙來開講

共有土地的使用,是否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或部份共有人同意就可以?

2024/06/14
邀訪來賓:黃建銘  財團法人臺東縣法扶中心律師
單元介紹

共有土地的使用,是否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或部份共有人同意就可以?

第 818 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第 820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留言回應
其他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