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順位:誰有繼承權?
依民法第1138條,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和其他順位的繼承人一起按比例繼承。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以親等近的為優先,也就是子女先繼承,如果子女拋棄繼承,由孫子女繼承,孫子女拋棄繼承,才由父母繼承。
第二順位:父母。如果是養父母,且被繼承人死亡時收養關係仍存續,則養父母有繼承權。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除同父同母外,也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而婚生子女與養子女,及養子女間都是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內(外)祖父母。如果是收養關係,則由養父母的父母繼承。
單身遺產繼承順位:如果未婚,也無子女,那麼就會由第二順位的繼承人繼承,如果父母已逝世,則由第三順位繼承人繼承,以此類推。如果無人繼承,遺產會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