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再生醫療法》和《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在113年6月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對於缺乏治療方法或現有治療方式效果不佳的急重症病人,除了參與人體臨床試驗之外,先進國家都積極想要應用醫療創新,來增加拯救生命的機會。「再生醫療法」的立法,是為了確保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的安全及品質、維護病人接受治療的權益。
再生醫療法的通過,促進再生醫療領域發展,加速再生醫療研發成果,擴大應用到臨床醫學。重點包括
促進研究發展:確保提供病人安全有效的治療,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該要進行、並且完成人體試驗,促進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給予獎勵或補助。
有關再生技術管理的部分:再生醫療法明定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的範圍、執行醫師的資格,以及應該向病人充分說明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以確保再生醫療的安全、品質和有效性。
再生醫療法對於細胞源頭的管理:主要是強調,細胞操作執行機構及細胞保存庫,應該對組織或細胞提供者進行合適性的判定。
如果因為再生醫療的執行,影響到病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除了加重對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或為再生醫療廣告的處罰,最高2千萬元之外,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將可沒收他執行再生醫療的之設備還有再生製劑。
再生醫療法呼應再生醫療臨床實務管理需求和產業發展需求,對於確保再生醫療的安全、品質以及有效性,維護病人權益,非常關鍵。
未來,針對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以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的新技術與新製劑,分別以《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規範管理。希望提供現行醫療效果不佳的患者新的選擇,同時帶動國內再生醫療科技與產業的發展。
台灣再生醫療立法推動了將近10年,在醫學倫理、療效確認、適用病人與使用細胞的開放與保障,始終爭議不斷。
台灣再生醫療立法推動源起於2015年6月八仙塵爆,當時在日本細胞治療技術協助下,部分大面積燒燙傷患者使用自體人工皮膚層片,達到良好的治療效果。
細胞治療臨床使用最多的是癌症患者。2018年衛福部通過「特管法」開放6類自體細胞使用可以免除人體試驗規範,由病人全自費接受尚屬試驗性質的療法。
《再生醫療法》立法後,位於行政命令位階的「特管法」當中,有關細胞治療技術的章節正式落日,將再生醫療技術的管理強化至法律位階。不僅規範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技術或使用再生醫療製劑時,確保的安全、品質及有效性,也限制臨床應用能執行再生醫療的範疇、再生醫療人體試驗及研究、組織細胞來源管理等面向。